關于加強區域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工作,嚴格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許可制度的意見
建市[2006]81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委,上海、天津、重慶市規劃局,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解放軍總后營房部工程管理局:
為適應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充分發揮政府宏觀調控的作用,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制度,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實現城鄉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現就加強區域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工作和嚴格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制度,規范程序,加強區域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的規劃管理
(一)各地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城市規劃法》、《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建設部等九部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規〔2002〕204號)規定,嚴格執行"選址意見書"制度,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等文件的要求,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大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
(二)要進一步規范選址程序,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分級管理制度。省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ㄗ灾螀^、直轄市)的實際,采取直接核發選址意見書或對項目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進行預審等方式,依據經法定程序審查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加強省級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區域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管理。區域重大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區域性交通和基礎設施項目,以及需要國家或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項目。
(三)要結合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和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建立和推廣,將區域重大建設項目是否按要求核發選址意見書作為督察和監察的重點內容之一。
(四)要加強對建設項目選址的后續管理,對已取得項目選址意見書但建設項目最終未得到審批或核準的,選址意見書自動失效。
(五)要按照加強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工作的需要,充實和加強省級城鄉規劃的技術支撐,做好項目選址的方案比選和論證。必要時要編制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
二、嚴格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一)高度重視施工許可工作
《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1號)對施工許可管理作了明確的規定。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是建筑市場管理的一項法定且行之有效的制度,對于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嚴格工程建設程序,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和經濟社會效益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建筑市場行政管理精減、統一、效能的原則,進一步加強施工許可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二)明確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范圍 依據《建筑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除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以及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外,一律實行施工許可制度。上述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三)嚴格履行法定施工許可條件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必須具備《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條件。依據《建筑法》第八條第四項"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第六項"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和第七項"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等規定,對建設資金未按規定落實到位的項目、政府投資項目中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項目以及不具備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措施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四)規范行政審批,提高辦事效率
頒發施工許可證,要嚴格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的程序,在規定的時間限期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按規定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各地發放施工許可證時,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附加條件,不得違反規定收費。
(五)加強監管,嚴厲查處未經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違法行為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前,應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現場踏勘,踏勘內容主要包括拆遷進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單位是否擅自進場施工等。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要責令停止施工,依法進行處罰,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并通過公眾媒體對違法施工的項目和相關單位進行通報。
各地要建立頒發施工許可證后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更、延期開工、中止施工、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建設以及對由于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六)加強層級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各地要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施工許可管理工作層級監督工作,建立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施工許可執法投訴、舉報制度,建立建筑市場監管和施工許可證頒發責任制度,確保建筑市場規范有序。對施工許可管理中失職、瀆職,把關不嚴造成工作失誤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七)加強施工許可電子政務建設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施工許可審批程序和條件,建立施工許可審批檔案,確保施工許可審批的公開、公正。要進一步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整合信息資源,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能,探索建立標準規范、功能完善、高效快捷的審批管理模式,逐步實現網上申報、審批、匯總與核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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